问题 | 发现埋藏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
释义 |
我们通常所说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不能明确所有权归谁所有的物,不少不懂得法律知识1朋友认为,一旦 发现埋藏物 ,即无论该物价值如何,都应该归属于最初发现它的人。这个观点显然是错误的,那么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呢? 一、什么是埋藏物? 须为有特别价值的贵重物品,但现今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对埋藏物并不以贵重物品为限。前苏联民法规定,须以贵重物品为必要。并将宝石、珍珠、金银、货币、贵金属、苏联和外国的通货视为贵重物品。中国民法对此未明确规定,一般指被发现的地下之物和金银财宝等有价之物。 二、发现地下埋藏物归谁所有? 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所说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埋藏物具有下列特点: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 应当指出,在埋藏物中,有些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物并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依法归国家所有,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许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买,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 《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 并办理登记,这是因为埋藏物额度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所有,这个无主物的发现原则是不一样的。这是由埋藏物的价值一般较高所决定的,埋藏物归属于国家的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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