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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释义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4日审议通过了《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其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该办法再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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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