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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易商协会立规债券承销拟设进退机制
释义
    权威人士表示,交易商协会就建立承销业务进入和退出机制等问题多次与银行间市场成员沟通、研究,人民银行也多次要求交易商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框架内建立相应的市场化承销业务管理机制。
    在此前的相关规定中,具有承销资格的主要是中资金融机构和部分创新性试点券商,而主承销业务资格则被中资商业银行垄断,券商类机构只有中-信和中-金具有联合主承销资格。
    如今,因为股市的低迷债市再次小幅走高,**公司对这一市场垂涎欲滴。而外资银行则因为日益下降的国内银行业存贷业务份额,这一并不算大的市场准入资格甚至上升到了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层面。
    4月上旬,美国助理财政部长访华时曾“要求中国根据WTO承诺给予外资银行承销企业债券资格”。他所代表的美资银行花-旗和**大通在获得这个资格上表现最为积极和迫切,同样迫切的还有欧洲的德意志银行。
    “协会是市场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不能审批行政资格,所以协会一直在捉摸怎么建立一套承销业务的市场化业务资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就在交易商协会研究过程当中,美国人还列入了中美战略计划。”知情人士表示。
    在此之前,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仅可在银行间市场投资国债、央票、金融债、短融券、中期票据及某些衍生金融产品,但不能从事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应中美第三次战略经济合作对话的承诺,银监会已经于2008年底批准外资银行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根据央行4月发布的《2009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2009年,银监会新批准5家外资法人银行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办理国债承销业务,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发行银行卡。截至2009年底,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49家、外资法人银行32家,获准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数量达54家。
    4月16日,交易商协会约请16家中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公司的代表召开了讨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机制的座谈会。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向与会代表通报了关于建立市场化承销业务进入和退出机制、制定相关评价标准的构想。
    权威人士表示:“有承销、余额包销、全额包销等所有方式我们都是允许的。但作为承销商要承销和包销一定要有自身的实力,所以完全放开是对市场的不负责任,这对交易商协会要求很大,既要定标准又不能涉嫌搞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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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