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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总则属于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释义
    民法总则规定了许多民法领域中的基本问题,债权的产生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法总则也做出了详细规定。那么,民法总则属于债权产生的原因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知识。
    一、民法总则债权产生的原因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
    根据我国立法计划,中国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对基本民事制度作出规定,修改与完善了部分现行法律规定。毋庸置疑,在统一民法典出台前,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必将更加频繁。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属于债权产生的原因的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关系大多是发生了上述四种情况,但是也可能会因为其他事实行为引起债权,因此,民法总则的规定也不是封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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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