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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腿疼被查出乙肝,医院检查出错患者可以请求赔偿吗
释义
    【事件经过】
    去医院看腿疼却被检查出乙肝,并按照乙肝进行治疗。出院后,分别去另外三家医院复查,均显示各项指标正常。这让家住咸阳市的邵先生气愤不已。
    患者:抽血化验显示患有乙肝,要住院治疗
    46岁的邵先生是咸阳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去年10月开始,他常感到膝盖疼痛,就去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检查。
    为确定是关节炎还是风湿,去年10月27日,医院给邵先生做了抽血化验,检验结果显示他患有乙肝。“乙肝可不是小病,医生说要住院治疗,我就住院了。”邵先生说,第二天,他便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时,医生还建议他要定期复查。
    昨日,邵先生提供的一张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于去年10月2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单显示,邵先生的血清检测样本中乙肝表面抗原、乙肝核心抗体、乙肝前S1抗原均呈阳性。而邵先生的出院报告显示为:慢性病毒性肝炎——乙肝。
    得知患有乙肝后,邵先生感到压力非常大。“我是客户经理,要是给别人传染上怎么办。”邵先生说,去年11月他去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正常,他并未患乙肝。
    检验科:当天仪器有问题,结果出错了
    “两家医院的结果截然相反,到底哪个才是准确的?”邵先生说,为弄清这件事,他又去了咸阳市中心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但这两家医院的检验结果也显示各项指标均为阴性。
    “这三家医院的医生都告诉我,乙肝一般很难治愈,12天完全治愈的可能性几乎没有。”邵先生说,他第一反应就是“难道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弄错了?”
    去年12月15日,邵先生到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询问。医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让他去找检验科询问。在检验科,医务科工作人员看了他当天的检验报告后告诉他,当天的结果弄错了。
    听到这样的结果,邵先生又高兴又气愤。高兴的是自己没患乙肝,而生气的是医院在明知弄错的情况下却不告诉他。“检验科医生说,当天仪器有问题,检验结果出错了,由于没我的电话,就没联系上我。”邵先生说,在他的要求下,工作人员又给他出具了一份在去年12月15日当天的检验结果,上面显示其各项指标均为阴性。
    “医院太不负责任了,联系不上我就不会通知医生吗?”昨日,邵先生说,他知道结果后气就不打一处来,“我没得乙肝,却给我按乙肝治疗,还让我吃了治疗乙肝的药。”而最让邵先生气愤的是,住院期间医生曾三次复检,都没发现他未患乙肝,而检验科明明发现了,还让医生继续当做乙肝治疗。
    医务科:知道此事,医院有处理方案
    “我住院12天和在其他三家医院复查,共花费了1.2万多元。”昨日,邵先生说,花钱都是小事,这样的事,让他身体和心里都遭受了很大的负担,最主要的是他不知道吃了医院开的治疗乙肝的药物有没有毒副作用。“我觉得这属于误诊,事后我多次到医院找相关领导,希望他们给我个说法,但工作人员总以领导不在等各种理由推脱。”邵先生说,从去年年底到现在,医院也一直没有给他一个明确的说法。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该院党办工作人员让记者去医务科,而在医务科,一姓杨的负责人称,他知道这件事,院方目前也有相应的处理方案,但不能向记者透露。
    咸阳市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称,邵先生已将此事反映给他们,接下来他们将会协调医院和市医调委解决此事。而邵先生表示,如果医院及主管部门不能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他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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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