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
释义 | 什么是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根据证明对象所属领域不同,证明可以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这组概念来自于大陆法系,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吸收、借鉴。 一、概念 严格证明,在证明方法上适用最为严格的方法,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定证据进行证明。 自由证明则可以采用诸如查阅卷宗、电话询问等非正式方式予以证明。 严格证明适用最严格的证据规则,自由证明不受证据规则限制。 严格证明要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自由证明只需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 二、依据 我国严格证明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严格证明的适用范围,“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适用范围 严格证明的适用范围:定罪事实、证据合法性、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如累犯。 自由证明的适用范围:除证据合法性以外的其他程序事实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四、自由证明的表现形式 1.对回避等程序事实审查认定的简便程序。 2.质证的简便程序。 此规定被《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第2款吸收:“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辦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3.对非法定形式证据的采用(证据简便):如调查报告,刑事诉讼法第268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调查报告,刑法第72条规定的适用缓刑的社区评估报告。 1.严格证明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 2.严格证明必须达到使法官高度确信的程度。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自由证明系指证明所使用的证据方法及证明程度不受诉讼法规范的证明,其举证证明具有灵活性,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只限使裁判官相信“大概如此”为满足。?自由证明一般是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当外国法、地方法令、特殊习惯法、特殊专门性的经验法则成为证明对象时,不必依严格证明,只须依自由证明,无须依诉讼证据法所规定的调查证据的正式程序为之。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小编关于“严格证明”这一概念所整理的相关资料,如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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