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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的能容是否应该和签约的出版社商量
释义
    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作者,与一家出版社签约时,合约有一条是:出版社可以优先签约我新创作的作品。那现在我打算去一家图书工作室工作,工作室发工资,我给他们写书,可因为合约的优先权,我写的作品难道还要先跟签约的出版社进行商量吗?那如果优先权是必须的,我替别人打工,写出的书控制权啥的都在公司手里,这该怎么办啊?我的意思是,出版社有优先权,但我在新公司里是打工的角色,编出的书所有权利都归公司所有,那这样不就和前面签约的出版社优先权有了冲突了吗?也就是说我的作品他们即使有优先权,但因为我现在是职务作品,所以合同上对于我现在创作的作品是没有约束力的,是吧?
    法律咨询网律师解答:
    不需要和出版社商量,你自己写的书著作权归你所有,和出版社没有关系。你们之间的合同只是约定了,出版社在签约时有优先权而已,而且约定使用的字眼是“可以”,而不是“必须”,这是一个选择性词语,你可以让出版社优先签约,也可以不与出版社签约,你有自由选择的权力。
    这个就涉及到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了,如果你和原来的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中有相关约定,那么你和出版社合同有效期内所创作的作品都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是归出版社所有的,所以你肯定没有自主权。但当你和出版社的协议过期后,或者说你和出版社的协议关系解除后,你创作的作品就不再是职务作品了,和出版社也就没有关系了,不受出版社及相关协议的限制,你对出版社也就没有上述义务了,对你自己的作品你有自主权,可以任意处分,不需要经过原出版社同意。
    没有冲突,你后面创作也属于你现在公司的职务作品,和你没关系,你没有权利处分,自然出版社也就不存在优先权的问题了。是的,完全正确。
    相关法律知识: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言,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时间限制
    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维护权利的方式
    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法院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亦即“盗版的”)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权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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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