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权出质首次规定 |
释义 | 细则中的专利权出质值得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制度完善具有飞跃性进步。从专利的创新到专利的申请审批,还有专利的保护执行都以立法形式具体确认下来,不但刺激了各行各业对专利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同时也规范了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然而,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实现是多方面的,除了企业自用、许可他人使用等,还可以以他项物权实现利益。这一次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第十四条新增加的第三款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是我国从专利法律法规层面首次对专利权出质做出规定,也是这一次新修改的亮点所在。 我国有关专利权出质的规范,并非首先出自专利法,而是出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担保法。1996年10月1日,中国专利局颁布施行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自该办法实施以来,截至2007年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合同共有300多项,涉及专利700多件,质押总额近60亿元。截至2009年9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的贷款总金额约156亿元。 与此直接相关的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10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并于1997年4月20日共同发布《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包括专利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做出规范。2006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上述行政规范文件的出台,直接推进了专利权质押工作的开展。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实质上是对担保法第七十九条有关质押合同生效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做出重要修改。 配合物权法的出台,2007年6月29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了《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取代了2005年发布的《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其中第14条明确规定:“银行可接受……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设定“以应收账款出质”,2007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施行,明确将“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列入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这为知识产权质押开辟了另外一种新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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