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法律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
释义 | 【为您推荐】塘厦镇律师 宣化区律师 石碣镇律师 北市区律师 正定县律师 樊城区律师 沈河区律师 近年来,随着投资热潮在我国的兴起,我国的私募基金市场也越来越活跃。但是,由于基金涉及到许多社会主体的利益,因此国家专门出台了法律加以规范。了解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对投资者来说是很有必要的。今天,法律咨询网小编就为您提供一个私募基金法律案例以供您参考。 一、私募基金法律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二、私募基金案例介绍 1、2015年3月,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2、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3、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XXX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 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三、私募基金案例分析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1、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 2、借助“对冲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资者; 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 4、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 四、私募基金案例启示 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1、要量力而行。符合《私募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 2、要摸清底细。了解私募管理人登记及工商注册情况,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 3、要细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 4、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私募基金法律案例了,该案例主要涉及的是私募基金挪用问题的处理。实务中,为了避免私募基金被挪用,国家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委托私募基金托管机构进行资产管理以免资产被挪用。私募基金由于在我国发展年限较短,因此法律规定也不够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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