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出资股东撤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未出资股东撤资规定是什么? 未出资股东撤资规定是未出资股东是可以撤销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 第二,公司给予该股东补正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第三,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放宽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以授权资本制代替法定资本制,极大的繁荣了市场经济。虽然公司注册时不再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也无需股东实际缴纳出资,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可以一直不到位。股东各方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缴纳出资的时间、数额及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无法避免出现没有缴纳出资却是公司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却享受足额缴纳股东权利的不公平现象。 当代社会由于我们国家对于股东出资的要求并不是那么的严格,只需要进行认缴,而无需实际的进行金钱的处置,这就会造成有一些股东迟迟不缴纳自己应出的那个部分的资产,在该种情况之下,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是可以撤销他的资格的,但是必须要给他改正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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