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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释义
    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调整医患纠纷的法律规范有: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通则》、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还有相关法律规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患纠纷处理普遍采用二元制,即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较轻损害适用民法通则赔偿,损害较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即损害重的赔偿少,损害轻的赔偿多。造成这一混乱局面,既有立法的问题,比如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应由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规范,也有法律适用方面认识上的偏颇,将不是同一阶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成民法的特别法,最后最高法院竟然以通知形式公开确认了医疗纠纷的二元处理机制。加之医疗事故的鉴定是由医学会作出,被人戏称“老子鉴定儿子”、“医医相护”,医疗事故实体处理有利医院,自然加剧了医患矛盾的产生,甚至酿成了很多流血事件,从而促使立法机关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统一医疗损害责任。
    在具体探讨《侵权责任法》前,有必要再看一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只由于其越权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原来还有《交通事故赔偿办法》),造成了医疗损害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而饱受诟病,其损害赔偿标准的实施很难贯彻(因为责任竞合,可通过合同责任实现适用《民法通则》赔偿),《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将不再适用。但该条例的其它规范并未废止,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义务规定依然要遵循;卫生行政部门仍然要按条例处理医疗事故,对医疗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司法机关依然适用条例追究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一审,我们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被告的主体证明;
    3、起诉状;
    4、医疗病历资料;
    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三、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诉讼费:根据原告起诉标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四、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在诉讼时效内。
    五、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有损害后果。
    六、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七、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法院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司法鉴定。
    八、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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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