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无效吗? |
释义 |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印章的真伪已不再是影响和判断意思表示效力的因素。公司不得仅以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与公司备案的印章不符合或是伪造的为由,主张合同对其没有效力。那么如何证明使用伪造的印章签订的合同有效呢? 1、签订合同的人是法定代表人。 2、签订合同的人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 3、签订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对方当事人有理由信赖使用公章的人能够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或者使用公章。 4、公司的用章不具有唯一性,存在公章使用、管理混乱的情况。公司不能因案涉公司不是备案章而否定其效力。 5、公司在其他场合承认过案涉印章的效力。 6、公司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印章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7、无证据证明交易相对人是非善意,如知道公章是伪造的、签订合同的人无权或越权、恶意串通等。 这年来,包括民生银行和农业银行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出现 “萝卜章”而造成了巨大损失,都是在内部印章和合同管理上存在大量漏洞。加强印章管理,是事关公司生死存亡的大事,公司必须建立规范的印章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规范用印审批、用印监督流程并定期进行检查。当公司发现他人使用伪造自己公司的印章时,应当立即制止或报案。而不能不闻不问,放任不管,错误地认为将来会有机会根据情况按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选择性”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印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他人构成伪造印章罪或诈骗罪的情况下,其利用该伪造的印章所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且不能成为公司主张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 当公司某一印章不再使用某一印章或变更印章授权使用人后,一定要通过合理方式将相关情况告知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登报公示,最大限度地消除可能存在的经营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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