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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释义
    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依据现有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源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鉴定的程序合法。首先,委托人或机构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次,受托机构享有规定的鉴定管辖权。
    2、受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符合现有的规章及司法解释规定,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办手续及执业资格。
    3、检材或客体全面、客观、真实,并取得的手段合法。
    4、出据鉴定结论的机构和鉴定人的印鉴齐备。
    (二)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是指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具备有关规定。司法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应包括: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具备形式要件的鉴定结论能够较客观地反映鉴定的全貌,为执法人员审查、判断被鉴定对象提供有力证明。
    (三)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法定鉴定部门是指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鉴定部门。决定(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从其规定,不再列为该决定管理的范围。这说明决定(草案)给予部分法定鉴定部门的管理以例外,也确立了这些鉴定结论效力的惟一性。其他鉴定部门是指非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鉴定部门。法定鉴定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所产生,且其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故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效力具有法定性、权威性,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应优于其他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
    (四)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因为该结论是本部门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都是自己选定的,对此产生的鉴定结论委托部门在适用时其效力应优先。
    (五)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有些被鉴定对象受时间变化的限制,如易腐烂、变质、受市场经济规律调节的价格浮动较大的事物、伤害后治愈复原的伤口、随着时间的流逝易消磁的音像制品等。或依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或消失或无法重新恢复到被侵害之时的情形,距案发时间的远近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或赔偿的范围、数额等,距案发时间最近的鉴定结论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案发当时的情况。
    (六)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实物(包括人或物)鉴定结论是源于被鉴定的物体,具有直观、真实、客观的特点,对实物进行鉴定所产生的结论是原始的、第一手的鉴定结论,具有绝对的不可替代性。而以实物鉴定结论为依据、运用专用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而产生的鉴定结论,其来源于书面资料,是间接的、第二手的,是对初始鉴定结论的再创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实物鉴定结论效力优先于其他鉴定结论效力。
    法律咨询网小编提醒您,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的因素的。原鉴定结论出现瑕疵,不能作为裁判诉讼的依据,必须进行重新鉴定。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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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