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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被告
释义
    如何确定被告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
    (五)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
    (七)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的行政诉讼被告确定规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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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