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是如何解除的 |
释义 | 刑诉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据此,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如果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由司法机关及时改变强制措施,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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