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董事会决议纠纷纲领 |
释义 | 董事会决议纠纷纲领范本 (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董事会会议 1、召集、主持主体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通知主体 通常情况下,召集主体即为通知主体 3、通知内容 公司法未有明确规定 4、通知时间 有限公司未有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需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或监事 5、出席人数 有限公司未有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需过半数董事出席 6、表决方式 表决权一人一票,有限公司表决程序未有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7、常见瑕疵类型: 召集程序瑕疵 无召集权人召开会议 召集权人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召开 未在法定期间内发出召集通知及公告 通知开会对象有遗漏 表决瑕疵 出席不合格 表决不合格 授权不明 代理人不适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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