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由裁量排除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的确立 2010年7月,“两高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分别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个证据规定的一个亮点就是首次确立了三种证据排除规则,即主要适用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强制性排除规则、适用于非法实物证据的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以及适用于瑕疵证据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确立的即是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1]所谓强制性的排除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一经被确认为非法证据,即可将其自动排除于法庭之外,无需进行利益权衡或补正;所谓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是指某一证据即使被确认为非法证据,也不一定否定其证据能力,通过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严重性、采纳该证据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再做出是否排除该证据的决定;所谓可补正的排除规则,是指对那些具有轻微违法情节的证据,给予办案人员以补正机会,对补正的结果进行审查后再决定是否排除该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在充分吸收两个证据规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在基本法的层面确立了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该法第54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符合法定程序”取代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收集”代替了“取得”,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相比,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加规范准确,从“影响公正审判”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则意味着即使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本身不影响实体公正,但取证手段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也应当予以排除,这更加彰显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功能。[2] 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存在有其现实性与合理性:首先,物证、书证与言词证据相比更具客观性、稳定性,即使在收集物证、书证的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也通常不会影响物证、书证的真实性。其次,物证、书证不易重复取得,通常具有唯一性,囿于我国当前侦查技术水平,如果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一律采取无条件排除的做法,那么可能导致一些难以重新获取的重要证据因取证手段的违法而被否定了证据能力,从而难以发现案件真相,导致放纵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当采纳该证据所获得的利益超过排除该证据所带来的收益时,则作出不排除该证据的决定,这也符合“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再次,该规则并非我国独创,相关国家和地区亦广泛适用该排除规则,如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就采用了这一排除规则,根据该法的规定,对于警察采用“强迫”或其他可能导致证据不可靠的方式所获取的被告人供述,法庭不得将其采纳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对于被告人供述以外的证据,该法则采取了“自由裁量的排除”方式。对于警察非法取得的这类证据,法庭在考虑了包括证据取证方式在内的所有情况之后,认为采纳该证据将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影响的,就可以将该证据予以排除。再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确立的“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规则,一般不要求法官对于所有侵犯宪法权利的侦查行为都采取自动排除的态度,而是给予法官在判定某一宪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以及应否排除该项证据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3] 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 (一)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适用于非法证据—非法物证、书证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可知,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仅适用于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主要指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且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如以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取得的物证、书证。这里需特别强调的是该规则适用对象的本质属性系“非法证据”而非“瑕疵证据”。 适用对象的不同也是区分三种证据排除规则的关键所在。强制性的排除规则与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均适用于非法证据,但二者适用的证据种类不同,前者适用于除物证、书证外的非法证据,其中以言词证据为主,后者则仅适用于物证和书证两种非法证据。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与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原本应较为清晰和明确,前者适用于非法物证、书证,后者适用于瑕疵证据,但由于我国所规定的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附加了一项补正程序,造成了其与“可补正的排除规则”不应有的交叉,使得在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方面造成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混淆。有的学者就将“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理解为“瑕疵证据”,其认为,修改后刑诉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在刑诉法中正式确立了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制度。[4]另外,由于“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均是属于存在某种缺陷的证据,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司法实践中极易将二者混淆,从而造成严重的程序后果:如将“非法证据”误作为“瑕疵证据”而允许其一再补正,则可能导致被告人因以严重侵犯人权的方式获取的证据而被定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被架空;如将“瑕疵证据”视为“非法证据”而径直排除,则可能影响案件证据链的形成,从而放纵犯罪。为了准确适用证据排除规则,正确执行证据排除制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作一界分。 (二)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标准 非法证据是以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收集的证据,其取证程序具有严重的违法性;瑕疵证据则是通过轻微违法方式获取的证据,虽然其亦违反法定程序,但却并非重大违法,亦未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区分二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1、取证手段是否违反了重要的程序规范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均涉及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但不同的法律程序在重要性上却存有差异。有些是关乎法律基本原则、当事人重要权利等内容的重要程序规范,其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体现了重要的司法制度、诉讼理念和程序原则;二是保护特定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三是以禁止性规范或者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明确的程序要求,并设立了专门的程序性法律后果。[5]对该种程序规范的违反则意味着构成重大程序违法,侦查人员据此获取的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 相反,有些程序规范是对侦查行为在时间、地点、签名、见证、记录等方面提出的技术性要求,具有法律手续的性质。对这类程序的违反,通常不会造成对刑事诉讼重要原则的违反,不会影响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也不会损害程序正义。侦查人员由此获取的证据,通常被视为“瑕疵证据”。如2013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第73条第2款的规定: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1)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4)有其他瑕疵的。上述列举的违法情形主要涉及一些手续性质的程序,如侦查人员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或扣押清单上没有签名或者没有注明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的,此种违法行为通常不会对证据的合法性造成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带来严重的程序后果。 2、取证手段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及新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即所谓的非法证据,大部分都是通过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的,而瑕疵证据虽然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违法现象,但通常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视为典型的“非法证据”而予以强制排除。“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对当事人肉体、精神和尊严的严重侵犯,会使他们在处于恐惧、痛苦的情况下做出非自愿的陈述,因此应将该种严重侵犯当事人基本权利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同样在言词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存在漏填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员、记录人等违法情形的,因其并未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重要权力造成严重侵害,因此将该种证据视为“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后仍可作为证据继续使用。 虽然是否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重要权利可以作为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一个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非法证据”才存在侵权现象,“瑕疵证据”就不存在任何侵权问题。事实上仅是“瑕疵证据”较“非法证据”而言,侵权现象并不明显,其并未直接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3、违法行为是否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法律规定在排除某类证据或者限制某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时,既要考虑保护人权和程序正义等价值取向的同时,也要考虑该证据的真实性问题。[6]刑讯逼供、违法搜查和扣押等严重违法取证手段很可能会直接影响证据的真实性,而法院一旦采纳该证据,则可能造成错误的事实认定,带来严重后果。瑕疵证据因其违法情节并不严重,轻微的程序违法通常情况并不会对证据的真实性造成负面影响,法院采纳该证据也不会导致错误的裁判。 新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已体现了这一区分标准,如将来源不明的物证、书证视为“非法证据”,就是因为这种“来源不明”足以影响该证据的真实性;而将存在记录错误或者遗漏问题的物证、书证视为“瑕疵证据”,则是考虑该种行为并不会对物证、书证本身的真实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又如,通过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由于该言词证据是当事人在痛苦、恐惧的情况下做出,很可能造成供述或陈述的不真实;而言词证据相关笔录缺乏相关人员的签名,则对相关笔录的真实性通常不会产生影响。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关于自由裁量排除规则的相关资料啦,希望对大家哟很好的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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