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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
释义
    一、解除取保候审有什么理由
    取保候审的解除是指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取消取保候审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保候审的解除有三种情形:
    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
    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三是因变更其他强制措施而解除,这种情形主要是被取保人违反了取保候审应遵守的规定,有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或其取保候审的特殊条件(如病愈、哺乳期已满)消失而决定逮捕的。
    二、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
    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并阐明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出现违反义务的情况。
    2,办案单位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4,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要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其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如果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办案人员还要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至此,解除手续办理完毕。
    三、取保候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实践中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取保候审适用对象的不均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不好把握,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针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况、初犯、偶犯等情况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如何判定一个案件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对侦查、检察人员来说是很费踌躇的。(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好把握。如何确定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法律也没有明确的量化的规定,这就给承办人员的自由心证留下了极大的发挥空间,使取保候审在操作中有可能走向过宽或过严两个极端。(三)严重疾病不宜查清。对严重疾病的界定问题没有严格规定鉴定的方法和部门,办案过程中习惯性地依据是医院证明,而需要什么级别的医院也没有明确限制,只要到医院、诊所弄来一纸诊断书,办案单位便可作为依据,这就给执法者留下了极大的“空白地”,为随意扩大取保候审的范围提供了条件。
    2、存在利用取保候审规避法律的现象。实践中,有的案件适用取保候审并非案情需要,而是对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借取保候审“开天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要交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取保候审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往往不积极开展工作,保而不审,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毁灭证据、甚至重新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之后,翻供现象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因为侦查人员对其实施心理攻势和政策教育,所以他们往往都能够形成客观的供述。但一旦采取取保候审后,与外界一接触,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要为自己开脱,甚至还专门去咨询律师,寻求规避法律、逃避打击的办法。如我院办理的王某盗窃一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取保以后,态度完全改变,甚至与其所盗窃的工厂联合起来,说所盗窃的物品是顶工厂欠其的工资,使审查起诉工作陷于极为被动的境地。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解除取保候审有什么理由”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理由主要有三个,如取保后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等。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解决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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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