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公证登记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公证登记规定是什么 伴随着《公证法》施行,拓展了一项新的公证事务: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公证登记。 抵押物公证登记是为了保证法定抵押物之外依法可以用其他财产设定的抵押物的安全和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抵押物公证登记法律制度。依据《公证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办理的登记事务。目前,规定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事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担保法》。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其他财产”的抵押登记。 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范围包括: (1)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2)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3)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4)其他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5)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财产抵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公证抵押登记具有以下效力: (1)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2)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办理的财产抵押,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生效。 (3)公证抵押登记随着抵押合同的终止、解除、抵押物的灭失或抵押权的实现而失效。 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是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范围中明确涉及不动产的。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是指房屋所有权属个人所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地产。 相信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这项公证事务也会越来越完善,也会为拓展公证职能、增强社会效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更多的力量。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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