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公证的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
释义 | 一般认为,公证制度具有公益性、中立性、公证办理的直接原则等特点。在与其他证明活动(如私证、认证、签证、保证)或相关制度(如民事诉讼、行政行为)比较的基础上,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下列两方面: 1.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公证证明不同于私证、认证、签证、保证等一般的证明,有其特殊性: (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公证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其出具的公证文书不仅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广泛性、通用性、可靠性、权威性等特点,不受行业、国籍、职业、地域、行政级别的限制,在国际国内都能通行使用,这是其他机构的证明所不具备的。公证员是公证机构中负责办理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代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并出具公证文书。其他机构和人员不能进行公证证明活动。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签订合同、收养子女、认领亲子、设立遗嘱、继承、赠与、委托、提存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书和事实。如用于诉讼的证据材料、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需要保全的物证和书证、健康状况、出生、死亡、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属实等。 (3)公证效力的特殊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如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4)公证程序的法定性。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公证的申请和证明活动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法律的要求。 2.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 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诉讼,一种是非诉讼。公证是一种具有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其活动宗旨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通过公证活动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公证是非诉讼法律制度。与民事诉讼相比较,公证是一种事前的预防,在法律依据、程序、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同。与行政行为相比较,公证活动是不具有管理职能的性质,在法律关系、程序、组织等方面存在不同。 相信大家此时对这方面的内容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看完整篇文章,您对这方面的内容是否还有其它疑问?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其它任何疑问,欢迎来法律咨询网进行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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