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逮捕条件的论证及修改 |
释义 | 2.司法实践的情况。 通常认为,逮捕的证据条件,应当高于立案条件和刑事拘留条件;又应当接近但略低于起诉条件和审判条件。实际上,无论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肯定都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只存在证据多少、充足与否问题,而不存在没有证据的问题。 既然无论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都符合“有证据证明”的条件,如果再符合逮捕的其他条件,就可以作出逮捕的决定。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作出的逮捕决定就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出现错误。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决定逮捕的案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都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由此可见,“有证据证明”这一逮捕条件,客观上已被“有证据足以认定”所取代。 (四)修改思路 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表述既不符合文法,也不准确。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以使用“有证据足以认定存在重大犯罪嫌疑”,这样能避免出现以上论述中所涉及的问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