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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事故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需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释义
    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应当由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责任。在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中,之所以要明确举证责任问题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第一,明确举证责任是完成复议活动的需要。确定了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就可以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复议参加者依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以便行政复议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解决行政争议。
    第二,明确举证责任是确定法律后果的需要。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复议结果。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即包括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复议主张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在不能充分举证时,承担其主张不能得到复议机关支持以及其他不利后果的风险责任。
    那么,在法律关系中,有关举证责任究竟是由申请人承担还是由被申请人来负责完成呢?我们在《行政复议法》的以下条文中能够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证据,(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义务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并结合“举证责任”的法律涵义,可以得出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结论。
    《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与行政处罚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和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在立法精神和目的上是一致的。《行政复议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第一,行政复议的特殊性。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依职权可以单方面地对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无须征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在此情况下,从依法行政原则出发,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正确的法律依据的。因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理应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二,行政复议的目的性。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在一般情况下,管理相对人由于自身所处的弱势地位,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办事程序特别是有关专业知识往往缺乏全面了解,所以难以有效完成对自己所提复议请求的全部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合理地要求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势必会挫伤其申请复议的积极性,使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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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