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是否需要调解 |
释义 | 2004年6月7日,某街道办事处在整治占道经营活动时,执法队员与占道经营户孔某发生争执,致使孔某的右肘骨折。8月2日,孔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30000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本案后,在查清事实、辨明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了调解。经过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申请人也主动撤回了复议申请。 评析 本案涉及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的问题。不适用调解原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原则,列于原《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但《行政复议条例》对此条原则却没有明确规定。那么,行政复议到底是否适用调解呢?我们认为,行政复议还是不适用调解。因为: 第一,虽然《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复议法》未授予复议机关调解的职权,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能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有限的几种复议决定,当然不能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结案。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删除以上原则并不意味着上述原则表达的内容也一同被取消,而这些原则的基本含义已经明白或暗含在其他原则和法律条文中,无须单独列出。 第二,《行政复议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的基本理论,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同样有效。 第三,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放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不能进行调解。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方面作出某些让步,只能就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得当作出裁决。但是,这一原则也有例外,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都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赔偿复议也应当可以适用调解。这主要是因为:行政赔偿复议的核心是解决行政赔偿问题,而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而申请人的赔偿本身又具有可处分性,可以转让、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在进行调解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调解范围只适用于赔偿,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依法确认是否违法,不属于调解范围。 二是,调解不是审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必经程序,可以适用调解,也可以直接作出复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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