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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权可不可以处分
释义
    既然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存在妥协的空间,也就不存在通过合意解决争议的可能性。因此行政诉讼中不适用和解。但司法实践中,很多行政案件虽然被诉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但争议的核心却往往是民事纠纷。与将行政活动仅理解为行政权力活动的单一性相一致,我国行政诉讼是以撤销诉讼为典型形态进行的设计。撤销诉讼主要适用于干预行政领域,特别是警察、安全和秩序等方面。随着公共行政改革和行政争议类型的变化,今后我国行政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的数量会越来越多。行政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给付诉讼差别不是很大,适用调解、和解并没有什么问题。行政复议与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对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实际上也是处分了“公权”。既然行政机关能够在行政程序中改变其行政行为,当然也就能够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改变,且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改变还能够接受司法的监督,更能保证其合法性。
    因此,“公权不可处分”的真正内涵应该是“公权不可任意处分”。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外放弃、变更公权力的行为的大量存在,更是足以说明与其放任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外对公权的处分,倒不如设立和解制度,名正言顺地对其予以司法监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权不受任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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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