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责任承担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31日,王某驾驶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左转,与正在由北向南驾驶摩托车直行的朱某相撞,造成王某驾驶轿车损坏,支出修理费4800元。朱某颅骨骨折住院治疗104天,经鉴定为9级伤残。事故经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驾驶的轿车投标了交强险,朱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是王某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告知王某本案赔偿朱某损失是既定事实,只能争取赔偿的数额能够合法合理。同时由于朱某也造成了王某的损失,朱某未投保交强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以污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遂建议当事人提出反诉,并最终取得了2840元的赔偿。 裁判结果 朱某起诉王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王某提出反诉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经法院审理,扣除交强险限额后王某赔偿朱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51900元,朱某赔偿王某修车损失2840元(因朱某未投保交强险首先承担2000元的保险限额,其余2800元按照责任比例承担30%即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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