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起行政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赔偿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行政赔偿和国家和国家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自然提起赔偿的条件也不同,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时候,权利人提起相关的诉讼,审判机关再根据相关证据作出判决,那么提起行政赔偿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告诉大家。 一、条件 1、 请求人必须具有请示权 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张赔偿的权利。因此无请求权人不能主张赔偿。一般来说,请求权人就是其全法权益遭到迫害的直接承受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有请求权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赔偿,有请求权的法人或基他组织终止时,继续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2、 赔偿请求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赔偿义务机关是代替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受害人请求赔偿时,首先要明确谁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组织;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组织或个人的委托行政机关;复议决定加重了侵害的复议机关等。当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除上述赔偿义务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未经法律授权秒得接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3、 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否则,请求不能成立。 4、 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赔偿请求权,并非无限制地永远保护,而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如果请求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则在程序上丧失了要求法院强制义务机关履行义务的权利。当然如果在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权利人仍提出要求,而义务人愿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受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权即予消灭,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包括哪些要件? 国家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国家在具备什么条件下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可以概括成以下四个要件。 (一)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所要解决的是谁的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问题,该主体具体包括: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及其工作人员。谁的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问题。 1、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具有双重法律身份,当他们以机关法人(私法人)的岙份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时,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由机关法人从自己的经费中支出,从而承担民事责任。当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各种职能时,其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强制力,不同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宪法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我国国家赔偿法只确认了其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作为主体,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除具有司法职能以外的军事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职务,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仅限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我国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仅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必须在国家机关中工作,二是担任一定国家职务,依法从事公务。 3、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国家事务管理的复杂化、专业化决定了编制有限的国家机关必须将部分职能授予其他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人员行使。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授权或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要嵯只能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将其司法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人员行使。在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中,被授权者或委托者在行使权或委托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同样能够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以上是国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形国家对其行为后果不构成赔偿责任的主体。 1)党的机关及其党务人员不能成为国家侵权行为主体。 2)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立法赔偿。 3)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因公共设施或公营事业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国家赔偿责任。 4)国家赔偿没有规定军事赔偿。 5)未经授权或委托的组织自己“创造”自己行使与国家行政权相似的权力的,国家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行使职权时的具体行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侵权行为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即界定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行为范围。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这一行为要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判断是否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公务身份。二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与其职权有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与其职责有关,才能构成行使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职责无关,则只能是行为人的个人行为。 (2)行为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违法。我国国家赔偿示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什么是违法行使职权,如何理解违法的含义,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违法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行为违法的“法”即指法律,也指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 2)违法中的“法”除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以外,还包括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 (三)损害事实的存在国家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赔偿责任应当以什么样的损害结果为发生条件的问题。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必备条件。损害结果是违法行使职权的客观后果,但不是必然结果。所以,只有违法行使职权,而没有损害后果,自己无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损害范围限于:第一,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对公民其他权益的侵害,国家不予赔偿。第二,由于侵犯人身权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国家予以赔偿,对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失不予赔偿。第三,财产损害中只有直接的损失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而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四)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解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否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如果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国家应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反之,国家则没有赔偿的义务。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提起行政赔偿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资料,小编在此温馨提示大家,在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不合理,程序不合法等情况的时候,一定要及时举报和投诉,相关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大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在线咨询我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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