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有效的特定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所谓资质,依建设部《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施工企业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表明其取得该证书上记载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承包的具体方式,施工企业具有相适应的承包资质,是决定施工合同有效的特定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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