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将犯罪所得用于归还欠款适应善意取得吗 |
释义 | 将犯罪所得用于归还欠款适应善意取得吗 将犯罪所得用于归还欠款,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晓其是赃款,都不适用善意取得,此赃款的最终宿命还是被追缴。 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赃物、赃物的追缴事关经济犯罪工作的预防和打击的实效,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无论是提高打击重大经济犯罪实效,还是切实提高预防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有组织犯罪的成效,还是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追缴赃款是首当其冲的任务,俗话说“破案不追赃,等于没破案”。 在实践中,资金转移的隐蔽性、快捷性使得赃款追缴的难度加大。其中对赃款转化为其他财产权益的追缴方式,相关司法解释已予以明确。但是由于有人认为罪犯利用赃款归还欠款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因此对于此类赃款能否追缴尚存在争议。对此,笔者认为对于真实的交易行为(如劳务、车辆、生产资料等交易)产生的欠款进行归还,符合善意取得的立法原意以及其构成要件。但是对于归还并非交易行为产生的欠款(如民间借贷、投融资等),无论是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角度分析还是从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权利的角度来分析,利用赃款归还欠款的行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相关款项应当追缴。 善意取得制度辨析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他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说,善意取得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立法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法》的直接规定而不是法律行为,具有确定性和终局性。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件应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标的物为动产与不动产。其中关于动产特别注意如下事项:(1)债权不属动产,不得为善意取得的标的;(2)对赃物、遗失物、遗忘物等“占有脱离物”有条件地发生善意取得。[3](3)货币不适用。 第二、出让是无处分权 第三、有偿受让 第四、受让人是善意的 第五、实际受让动产并占有并且已经登记 第六、没有法律的另外规定 总而言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特别的所有权取得制度,其特别之处在于让本来不能取得所有权的人取得了所有权。其之所以能够取得所有权,不是因为转让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者被法律所豁免,而是因为受让人受让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所公认的交易制度,为国家法律所承认。国家立法本意也是在于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达到保护社会所公认的交易规则,促进人们遵守交易规则与法律。 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时首先应当判断是否系商品交易行为,其次上述六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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