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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行政不作为的重复起诉有用吗?
释义
    一、关于行政不作为的重复起诉有用吗?
    没有用。起诉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起诉,超过起诉时间就没用了同时起诉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让指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进行起诉的,不是起诉人可以随意起诉的,同时起诉需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无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综上所述,已经立案但是还重复起诉的是会被法院直接驳回起诉的,案件在一般情况下要是对审理结果有异议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里重新上诉的,但上诉也是有限制的,而重复起诉是会被直接驳回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反复上诉也是会被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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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1: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