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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交通罚款滞纳金具体怎么计算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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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法则和相应的管理措施之外,不少地方也制定有相应的规则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一般来说,处罚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对交通罚款滞纳金的标准。那么深圳交通罚款滞纳金具体怎么计算?上限是多少?下面,就让法律咨询网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深圳交通罚款滞纳金具体怎么计算?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简称105号令)将从2009-4-1开始正式实施。备受关注的天价滞纳金问题也有了最新进展。昨日,深圳市交警局对公安部的新规定进行了解读,其中4月1日前产生的滞纳金也将不能超过罚款数额。
    1、滞纳金不能超罚款
    105号令增加了对加处罚款总额上限的规定,解决高额“滞纳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
    105号令借鉴了《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立法精神,第46条规定:“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即从4月1日开始产生的滞纳金,将按照该规定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罚款的本金数;4月1日之前产生的滞纳金,也将按照新规定计算执行。
    2、异地违章信息将转入本地
    近年来,许多车主在异地违章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并未将违章信息转至车辆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公安部105号令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新规定。此次修 改,在违法信息的审核、录入、消除、转递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要求,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在违法处理中的作用,解决因转递不及时影响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办理车管业务的问题。如: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05号令增加了实施教育的操作性规定,解决执法中重处罚轻教育的问题。同时,105号令也将对一些恶意的、严重的“累犯”进行加大力度的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正在研究制定当中。
    105号令还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进行了规定,解决监控设备使用中存在的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105号令规定,要求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的要求、地点等进行公布。目前,深圳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已经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接下来,交警局将考虑进一步规范民警在路面采取的移动式电子监控设备的执法,确保执法的公开、透明。
    二、深圳交通罚款滞纳金上限是多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此前,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82%的意见赞成这样规定。
    深圳交通罚款滞纳金是在交通罚款没有按时缴纳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笔滞纳金,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朋友因为时间的关系耽误了罚款的缴纳,都需要支付这笔滞纳金,不过滞纳金也是有上限的,并非是无限制的一直上升,咱们上述也就具体的上限规定做了明确的介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黄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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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