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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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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
2—7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补充侦查 |
2次为限,每次1个月 |
审查起诉 |
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一审 |
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 |
自诉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
简易程序 |
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
二审 |
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 |
再审 |
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
其他说明:一审和二审一样,自诉和再审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