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立功的行为应该怎么判 |
释义 | 犯罪立功的行为应该怎么判 所谓立功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重大立功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所犯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犯罪立功要满足哪些条件 1、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罪犯亲属、朋友即使实施了立功的一些行为,也不能视作是犯罪者本人的立功表现,其法律后果犯罪者本人不能享有。 2、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者的动机,刑法及司法解释上未加以限制。 3、立功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但是必须与本犯罪分子的罪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 4、立功的行为与预期的结果要有因果关系。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相一致,并使被检举人受到法律追究。 犯罪分子争取立功机会,是犯罪分子自我救赎的一个机会,确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行为后,其自身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减刑,故此犯罪分子要珍惜立功的机会,争取坦白从宽的处罚,如果对于您犯罪立功有不了解的地方,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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