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征地批文不服怎么办,该如何维权? |
释义 | 一、对征地批文不服怎么办,该如何维权? 被征收人对征地批文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由法院作出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征地批复结果应如何公布 行政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有关内容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实施公告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公告地点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 2、征地批准文件文号; 3、批准的时间; 4、批准的用途; 5、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 6、被征土地的位置; 7、被征土地地类; 8、被征土地面积; 9、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10、征地的补偿标准; 11、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 综上所述,对于征收土地的时候,一般都需要有经过审查批准后发出的征地批文,当然也有被征地人员对征地批文不服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维权,而且最好能够及时的委托律师,才能让自己掌握主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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