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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适用的现状是什么
释义
    近几年来,法院适用缓刑的案件居高不下,其效果却很差,大量不应该适用缓刑的案件被适用了缓刑。使人们错误的认识到,只要交钱或有关系就可以判缓刑,判了缓刑也就等于没事了,什么都不受影响。所以人们开始千方百计的追求缓刑的结果,造成缓刑适用上的混乱和法律威严在人民心目中的动摇。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案例,两人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一样,在对其量刑时,一个足额交了罚金,就被适用了缓刑,而另一个由于交不起罚金就被判了实刑。像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绝不止这一件,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会给人一种花钱可以买罪的感觉?本身就让人觉得不是那么的公平。所以说,我国缓刑适用的现状是喜忧参半,而忧的比率要大些。
    2、主要原因
    无需讳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对罚金刑的过分追求,只要你足额交了罚金,就判缓刑,交不上罚金就判实刑。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法官自身素质的差距及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当前大量存在人为的违反法律规定,强行适用缓刑的现象。
    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对罚金刑过分追求,从而导致对量刑权的滥用。为了收取罚金,大量适用缓刑却忽略了缓刑的适用条件,使得缓刑重新犯罪率不断上升。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一个案件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和情节一样,一个交付了罚金,就被适用了缓刑;一个因交不起罚金,却被理所当然的判了实刑。这不仅仅是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是对法律的一种玷污。
    缓刑适用的随意性,使得枉法裁判的现象不断出现,从而导致司法腐败。法官是案件的最终裁判者,他们掌握着量刑权。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弹性很大,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相应扩大。加上我国缓刑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一旦被适用缓刑,对犯罪分子本身来说,基本上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这也就成为了犯罪分子及其家人积极追求的结果,他们会竭尽全力的为这种结果而努力,最为直接的办法就是对法官本人展开权、钱、情的攻势。法官首先是人,他无法生活在真空里,是人就会有欲望、就会有弱点,所以稍加不慎或意志薄弱抵制不住诱惑,就会不顾事实和法律而做出枉法裁判。尽管枉法者在我国司法届少之又少,但不能不引起重视,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3、三者之间的关系
    现阶段一些地方的法院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为追求罚金刑,大量适用缓刑,导致缓刑的滥用,而缓刑制度存在的漏洞和被滥用又给司法腐败带来机会,而由此产生的司法腐败必将扼杀缓刑制度在我国的生存和发展。久而久之,一项很好的缓刑制度与金钱联系在一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将不是在短时间内所能消除的,将严重的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种危害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就会看的更加直观,张某等6名未成年人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法院审判时,在收取较高的罚金后,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由,把本不完全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6名被告人不加区别的全部适用了缓刑。结果,张某出来仅3个月就伙同他人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而再次入狱。这个案子在社会造成的影响很大,人们把更多的责任归结到司法机关的头上。可以说是一条鱼腥一锅好汤。
    缓刑的考察
    缓刑制度是否能起到最佳效果,在某种程度上完全取决于缓刑的监督考察。在我国,缓刑的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现实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后就撒手不管了,不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不进行有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交接,有的甚至连执行文书都不送达,致使存在一种严重的脱管现象。而公安机关并没有专门的考察监管部门和考察监管人员,加之自身业务的繁忙,导致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考察工作根本不予重视,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流于形式,有的甚至不做。使得犯罪分之甚至普通民众都认为判了缓刑就没事了。这一切都缘于没有一个严明的考察制度及责任不明确造成的。应就此建立一套严密的联系制度,明确责任,设专人或专门的组织来对缓刑人员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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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