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余某某受雇于钟某某在武汉市武汉某某区某娱乐场所工作,因摆设“捕鱼机”、“飞禽走兽机”等赌博机器,涉嫌赌博。 承办经过: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X月X日接受余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肖小勇律师作为赌博案件中余某某的辩护人。此案中,肖律师对于被告人余某某构成赌博罪没有异议,为被告人余某某作减轻、从轻辩护。 肖律师通过会见、阅卷,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真诚悔罪,且能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余某某受雇于钟某某,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人余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5、被告人余某某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由此,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减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X月X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余某某及其家属对此结果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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