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 |
释义 |
厦门律师事务所> 2013年5月,周某在其经营的台球馆内摆设 “老虎机”,被公安部门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陆德强律师接受周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周某的辩护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 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周某,辩护人发现,指控周某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周某不存在犯罪事实,不应对其立案追究刑责。理由是:1、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性质不属于开设赌场。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开设赌场罪的涉案金额进行规定。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单人机型5台、多人机型2台以上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的,应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场所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周某在经营场所摆放数量根本远达不到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标准。2、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亦不构成赌博罪等罪名。据周某本人描述,其参与经营的台球馆主要收入是台球娱乐收入、饮料等食杂销售收入,涉案赌博机收入只是其经营场所收入的一小部分,其并非依赖赌博机收入。且案发时,周某本人不在场,更谈不上参赌或聚赌的行为。故辩护人认为,周某不存在赌博犯罪。 裁判结果 最终,公安司法机关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周某予以释放,并作撤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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