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即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这一计算标准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发生在死者故后,而不是死者生前;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和生命的赔偿,即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非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能在夫妻之间分割后对属死者的部分按遗产处理。 (3)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是间接受害人的原始权利。死亡赔偿金的取得并不体现死者的意志或合同的事先约定,而是源于法律的规定,其体现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间接受害人利益填补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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