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诉讼被告的地位,因此,无论其提出什么主张,都不能构成反诉。但出于解决纠纷的考虑,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类主张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诉讼后,将该诉讼与原租赁合同解除纠纷合并审理。同时,另行诉讼属于新的诉讼,应当收取诉讼费。 案情介绍: 业主和一承租人签定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可经营分租业务,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到06年8月,承租人已经连续3个月未缴纳租金,但承租人一直有按时收缴各次承租人租金,业主遂决定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于是以承租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并请求判令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归还原告经营。 起诉后,业主向次承租人告知了以上情况,表示次承租人须与业主签定新合同重新确定租金标准。对此,次承租人坚持要按其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租金标准继续使用商铺。于是,业主向法院申请追加所有次承租人为第三人。 这时,我遇到了第一个问题:法院不接受申请,理由是原告请求的是收回房屋经营权,这毫无需要追加第三人,仅仅针对承租人一个被告作主张即可。 但是,判决下来到执行起码两个月,作为业主可经不起磨时间带来的损失,于是业主以次承租人侵权为由,申请法院追加所有次承租人为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所有被告把房屋归还原告使用。 这时,我遇到了第二个问题:法院仍不接受申请,理由是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实涉及对次承租人的主张,但是不能列次承租人为被告,他们与原告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因此只能列为第三人。 最后能买单的诉状是:被告为承租人,第三人为所有次承租人,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所有第三人将房屋归还原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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