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释义 | 一、办理条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条件和对象范围如下: ·办理条件: 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登记要件(资料)进行备案。 ·办理对象及范围: 五城区以及高新区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 二、提交材料 房屋出租人向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要件。 ·所需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出租方身份证明文件; 3、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4、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6、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7、登记部门认为必需的其他文件。 如果是单位出租,还需携带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地点:成都市各区县房产管理地点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时限:一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一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租赁科) 三、领取证书 房屋出租人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注:根据成都市政府令15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的文件精神,不收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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