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法29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9条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法29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9条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二、行政处罚的流程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报告;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对国有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行政部门是国土资源局,如果有自然人或法人机构违法乱用国有土地资源的,国土资源局直接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违法滥用国有土地资源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行政单位都得移交给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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