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哪些机关组成人员 |
释义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和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相关知识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而且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是有一定的行使职权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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