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主任索要协调费为何被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释义 | 村主任索要协调费为何被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村主任只有在“从事公务”行为时,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索要协调费时并非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村主任索要协调费为何被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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