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我国有公检法三个司法机关,机关之间都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上下级的法院之间是监督和别监督的关系,但是检察院的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那么关于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宪法中规定了检察院是单独的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机关或者是个人的干预。 一、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驶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驶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综上,监察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需要一个专门的业务部门进行受理,此部门依法审查,进行刑事立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在目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尚无部门拥有此项功能,为了提升政治站位、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有效衔接,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势在必行,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从事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刑事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有利于实行专业化管理,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校的专门检察监督格局。 二、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的意义 1、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察机关具体负责、部门积极配合、人民群众有效参与的反腐败工作格局。纪委监察委是从政治方面反腐,是一种前置程序,还需要检察部门的积极配合,由政治反腐过度司法反腐,由司法反腐来保障政治反腐的胜利成果,体现依法治国精神。 检察院专门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来配合监察委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政治站位,在反腐败大局中的鲜明态度。职务犯罪检察部所代表的意义是检察机关在反腐败的政治格局中对监察委取得的政治成果进行法律保障,对监察委在工作中的存在瑕疵进行有效引导,对监察委在工作中出现的不合法证据进行有力监督,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排除,在法治的源头杜绝非法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实现职务腐败罪行法定,体现检察机关的反腐败法治权威作用。 2、职务犯罪检察部的受案应当依据:有证据证明职务犯罪的发生,有证据证据职务犯罪的发生为被调查人所为,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满足上述三点进行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再根据监察委移送的起诉意见书进行审查起诉,向法院提起职务犯罪诉讼。在此过程中把握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文书是否完备;有无漏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罪所得财产是否移送;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在审查中发现的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的移送本院民行部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等一些列刑事司法手段来监督制约监察委,同时对法院的反腐掌握先导性、主动性,成为司法反腐败的源头和中心。 三、职务犯罪检察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从已有的经验地区来看,北京市、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统一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四川省、甘肃省、福建省、吉林省、陕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均有市县检察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职务犯罪检察办公室或者职务犯罪检察组。湖南省检察院则是成立省一级职务犯罪检察部。县区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检察应该如何设置机构?个人认为应该从职务犯罪检察是检察院在国家反腐败大局占据重要一环的具体体现,是检察院侦防部门转隶后依然对参与职务犯罪查处、监督工作的具体部门,是检察院提升政治站位,服从国家大局安排的有力表现形式来看待。 成立职务犯罪检察组框架太低,不利于与监察机关协调,显得对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格局不重视。成立职务犯罪检察办公室不利于承载检察机关作为司法反腐源头和中心环节的重要功能,不能有效的体现检察院反腐败格局中的法治权威性。综合权衡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既能和监察机关有效协调,又能体现检察机关对国家反腐败大局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还能有效体出现检察机关司法反腐源头和中心环节。 职务犯罪检察部在检察系统内设机构中应当排在政治部后面,在人员配别上应当至少有一名员额检察官、一名助理检察官、一名书记员,配备一间办公室、一间案件讨论室(主要用于案件讨论和对监察委协调对接)在检察长的主抓下开展职务犯罪刑事立案、刑事强制措施采用、刑事起诉、刑事抗诉等工作。 四、职务犯罪检察部的职责权限 职务犯罪检察部的职责是在检察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受理审查同级监察委移送案件,对有证据证实发生职务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被调查人采取刑事立案,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刑事强制措施。转化监察委移送的调查材料为刑事案件材料,把握证据标准,提起刑事诉讼。对法院判决的职务犯罪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起抗诉。 职务犯罪检察部的权限如下: 1、刑事立案权。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的立案权是对监察委的监督制衡措施之一,刑事立案权的行使应当在监察委调查终结前,而非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审查时使用立案监督。在监察委需要向检察院移送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提前7天提请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介入,对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等环节程序行为进行把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在监察委调查终结,达到当天移送当天立案当天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无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存在遗漏犯罪事实、犯罪人员时,报告检察长并与监察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提请政法委和人大常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定论。 2、刑事强制措施选择权。监察委对职务犯罪的调查不是司法活动,所采取的措施也就不是刑事强制措施。随着检察院对监察委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本着无缝对接的原则,刑事强制措施手续应当和立案手续同时完成。检察院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中规定,不以监察委对职务犯罪被调查者人身所采取的措施做顺延。对于监察委提出异议的,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3、刑事起诉权。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此补充侦查是为了正确、及时查清犯罪事实,防止和纠正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作为核实证据、补充证据的一种手段,而非为了破案而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4、审判监督权。对法院判决的职务犯罪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却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起抗诉。 五、职务犯罪检察部的办案步骤 1、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在提前介入监察委调查活动的七天或者14天内,核实相关事实,排除非法证据。以职务犯罪检察部名义形成XXX涉嫌XX犯罪审查意见书,反应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立案、破案情况,调查机关认定是事实,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承办人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等内容。对证据的审核严格依据河南省检察院出台的《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审查具体内容》。 2、制作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关人员。 3、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 4、进行司法讯问、询问、听取辩护人意见等活动,转化监察委提供的相关证据。 5、提起公诉。 6、结案存档,按照办案步骤进行装卷存档。 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关于检察院,主要是对公安机关的逮捕予以批准,对法院实行监督,对于公诉的案件提出公诉等行为的发生为内容。检察院是我国非常重要的司法机关,对于其他机关的监督,侦查起到了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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