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轮车撞倒中年男子担心赔钱逃离现场,交通肇事逃跑怎么处罚 |
释义 | 【事件经过】 4月3号一早,在黄岛区黄河路靠近黄埠岭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红色三轮车将一名中年男子撞倒后,肇事逃逸。民警经过两天排查,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 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到,肇事三轮车撞人后,没有任何停留,直接离开现场,不过事发地点地处闹市,有路过的市民立刻报警。 随后,民警在医院找到了伤者王某。王某今年五十岁,被撞时正在马路上的绿化带旁工作。现在伤势较重,全身多处骨折,处于半昏迷状态,无法正常交流。这给民警破案增加了难度。 民警用了两天的时间查看沿路监控视频,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的身份。原来为了躲避民警,薛某某把三轮车上的广告牌全部拆除。 民警介绍,薛某某今年47岁,是山东高密人。去年来到青岛投奔亲戚打工。撞倒人后,因为担心要赔钱,便逃离现场。目前薛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法律解读】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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