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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撞人后公款赔钱2年后才被调查,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释义 广州律师事务所
    【事件经过】
    开车撞死人两年后被查
    2010年8月19日,时任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某镇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何某,驾驶公车去上班,途经番禺大道时将正在进行道路改造的袁某撞倒,致其死亡。何某报了警,警方随后到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因为超速和不规范操作,负有主要责任。
    事发后,何某赔偿给被害人家属38万元。受害人家属发现,何某一直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于是向相关部门反映。2012年底,纪检部门调查证实,何某被追责与番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于某有关。于某称,因受到番禺区某领导的干预,才未对何某及时立案。2015年12月,于某被广州中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刑1年5个月。
    2013年9月,何某被刑拘。因其还涉嫌受贿犯罪,2015年2月南沙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和受贿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
    贪污证据不足法院重判
    2015年,南沙法院对该案提起再审。再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何某当时拿单位的钱赔偿给受害者家属,被指贪污公款。
    据此前报道,事故发生后,经口头请示黄阁镇领导,同意由某公司垫资38万元给何某,剔除保险等何某尚欠公司23万元。后来,何某自己出资2万元,其余款项经领导同意由企业承担。同年7月,南沙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0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何某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辩护人**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一元提出,何某所做的事项均是经过上级领导的批准,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侵吞公司资金的故意,而且何某只是挂名法人,没有财务权,客观上也不可能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造成侵吞公司资金的结果,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南沙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未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领导同意,侵吞单位财产,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贪污。4月25日,法院裁定维持2015年2月的判决。
    【法律解读】
    挪用公款140万元,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法律顾问表示,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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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