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伐林木罪应该归谁管辖,又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
释义 | 滥伐林木罪应该归谁管辖 根据《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由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案件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3、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4、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5、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6、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条) 7、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8、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9、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条) 10、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11、违法狩猎案(第一百三十条)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