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麻醉可以成为抢劫罪的手段吗 |
释义 | 抢劫罪中“其他方法”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X云等抢劫案(判决时间:2007年9月21日,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或禁闭等。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本案事实,上诉人白X云、王X平、王X军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审判决定性准确。 首先,上诉人白X云、王X平、王X军等人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的行为,属于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行为。 其次,上诉人白X云、王X平、王X军等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手段不是骗取,而是当场劫取。 综上,上诉人白X云、王X平、王X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电脑配件等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各上诉人在抢劫犯罪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构成共同犯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白X云、王X平、王X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刑法第263条第(4)项、第25条、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邹X明抢劫案 裁判摘要:设置机关将他人禁闭起来以得逞劫财目的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至于抢劫罪中的所谓“其他方法”,通常是指行为人针对被害人人身采用了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各种能够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丧失抗拒能力的手段。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对被害人使用麻醉药品、灌醉酒等手段,但又不以此为限。总的来说,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劫财手段,是否属于抢劫罪所要求的“其他方法”,关键是看该手段是否已使被害人丧失了控制自己财物的能力、丧失了抗拒他人劫取自己财物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将被害人引入精心设置的“机关”中,从而使被害人陷于在被劫取财物时处于不能抗拒、也不能及时采取当场夺回财物控制权的有效措施的状态,从而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得以实现。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手段”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 导读和说明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实践中对于暴力、胁迫手段的认定争议不大,但是何谓“其他方法”无明确的判断标准,尤其在将被害人禁闭于特定空间,利用其无法采取反杭措施的状态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抢劫存在分攻,上述案例为正确认定“其他方法”提供了参考和指导,指出只要是能够使被害人陷入不知杭拒或者不能杭拒状态的方法,就应该认定为“其他方法”。 好了,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其他方式抢劫罪的法律相关知识,希望各位已经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完整的认识,并且能让您知道您所遇到的问题的下一步该怎么去做。如果您在遭遇了这样的问题,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捍卫公平,如您需要法律咨询,请进入法律咨询网,咨询专业律师,相信定会有完美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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