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起诉书 |
释义 | 盗窃罪起诉书 X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字[2006]176号 被告人李四,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小学文化,住XX县东大街XX号。1985年至1991年在XX小学读书;1991年至1994年在XX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 2006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本院批准由XX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XX公安局刑警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四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8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四,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2日,被告人李四,骑着三轮车收购旧家具。下午三点多到XX县东关大街10号院,看见三排10号住户家中无人,感觉有机可乘,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撬开房门,溜进屋内,翻箱倒柜找出来800块钱,然后又把一台长-虹25英寸的彩电(价值2000元)、一台VCD播放机(价值1000元)、一个电饭锅(价值120元)搬到三轮车上,正打算骑车逃走时,遇到失主朱X。刘四见盗窃行为暴露,于是拔腿就跑。失主朱X紧追不舍,居委会主任李X民上前拦截,二人终将刘四扭送到XX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四的供述; 2、被害人朱X的证言; 3、证人李X民的证言; 4、撬棍 5、彩电一台,VCD一台,电饭锅一个。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已供认不讳,有相关证据作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检察员:XXXXX年X月X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物证清单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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