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玩忽职守罪最高处罚是什么? |
释义 | 一、玩忽职守罪最高处罚是什么?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3、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罪的社会危害性 玩忽职守罪作为一种渎职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而且往往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的生活秩序。玩忽职守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玩忽职守罪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国家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承担着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重要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行使职能的代表。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各项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活动原则。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就必然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带来损失,使人民群众丧失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影响国家职能的实现和政权的巩固。 (2)玩忽职守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玩忽职守犯罪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它“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性。“重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重大人员伤亡、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社会影响等几个方面。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不仅直接经济损失越来越大,而且伤亡人数越来越多。 3、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情况 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源于1979年刑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1997年,我国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改。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考虑到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处刑也偏低,将十几年来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 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并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新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渎职犯罪行为。同时区分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后果,对法定刑进行了修改,一般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的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玩忽职守罪的,一般的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的为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将滥用职权行为从玩忽职守行为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了滥用职权罪。 在对玩忽职守罪作上述修订的同时,刑法将1979年刑法第八章渎职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统一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此相应,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也由1979年刑法第187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分别规定在刑法其他有关章节中。 玩勿职守现象在社会中常有发生,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加强职位监管,使得职位行使职权时得到相对公平的对待。或者进行职位的相互约束,相互制衡。玩勿职守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追究渎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轻则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