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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
释义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
    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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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13:45